2.
依據法院民國114年8月19日執行筆錄記載,1573建號建物現況為連都大地三期社區地下室,為B2─42平面車位(BCG─○○○○車位)、B3─27平面車位(AVM─○○○○車位)、B3─26平面車位(BCG─○○○○車位)。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4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2.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