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原債務人不在場,工廠已無營業。經法院履勘,第三人李○期在場稱廠 房內遺留之機器為其所有,且原債務人同意其使用該廠房,可以出具使用同意書。本件建 物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3.
第三人李○期陳報原債務人於110年同意其作為畜牧場使用並申請畜牧場登記;另原債務 人於111年9月1日出租予第三人李○期作為畜牧場使用,期間自111年9月1日起,共 計20年,土地租金每年12萬元,當時係以口頭約定建物租金為每年13萬元,租期為20 年,且於建物興建完成後,土地及建物20年期租金500萬元均已給付予原債務人。
4.
經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有關其與原債務人間租賃契約等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北區分署與原債務人就新北市林口區下福段
5.
1475地號土地(前開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為本件拍賣32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訂 有租賃契約,然因原債務人已歿且無法定繼承人,故分署自113年10月10日起終止前開 租賃關係,並於115年2月12日函請遺產管理人於115年3月31日前繳納積欠租金、使 用補償金,並拆除騰空地上物後返還租賃土地。日後或有拆屋還地之問題,請投標人審慎 評估後再行投標。
6.
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保護區;本件1265地號土地查封時,經 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1265地號土地係為門牌號碼新北市林口區下福 里下福99號永亨畜牧場之基地。前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 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 詢結果,1265地號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 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