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年4月23日至現場查封,地政人員指界稱398地號土地位於樹林區中山路二段151巷14弄8號旁之道路用地。
3.
據鑑定報告所載,本標拍賣標的現作為道路通行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另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本標拍賣標的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本標拍賣土地係70使字第1461號使用執照卷內建築線指示圖載明為「計畫道路」,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該土地使用有無法令上之限制,得標後不得以無法使用此土地聲明異議、主張撤拍或請求損害賠償。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標的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