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3年10月8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道路、魚塭。
4.
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42753號)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現況部分為水溝、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魚塭。
5.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魚塭及漁獲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魚塭及漁獲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9.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就魚塭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六、本件係參酌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42753號鑑價報告及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價格核定第一拍底價。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