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法院民國114年11月26日執行筆錄記載,於本件執行標的幸美街31號1樓現場執行時,債務人表示目前自行居住使用,屋內有油漆剝落,屋內雜物堆置、髒亂,有部分壁癌,地政人員表示無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1643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