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2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2482地號土地部分為停車場、部分為道路,2483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十街
3.
22號建物坐落。惟實際情形,投標人宜自行查證注意,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訴訟解決。
5.
2483地號土地相鄰,2482地號土地部分為停車場,餘為十街之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2483地號土地部分有十街
6.
22號建物坐落,餘為十街之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
7.
債權人查報指稱,2482地號土地部分為停車場,惟執行現場無人可供詢問,故無法查報占有權源為何。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9.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4.
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5.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6.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7.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8.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248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商業區,248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