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現為其與配偶、子女同住使用,客廳有神 明廳及祖先牌位,屋內均為木製隔間,後儲藏室天花板磁磚破裂,一房間木製天花板破損,有 漏水(浴室)、壁癌及地震受創情事。復經債權人陳報,客廳、廚房有漏水及大面積壁癌,廚 房天花板並有鋼筋裸露情形。
6.
本件331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房屋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 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房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亦有優先承買 權。
8.
本件建物坐落基地為基隆市所有土地,不在查封、拍賣範圍。復依基隆市政府函,債務人 與該府訂有市有基地租賃契約,承租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478-72地號市有土地,作為其自有房 屋基地使用(門牌:南新街244號),期間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查南新段478 -174地號及478-175地號土地,該府無列管租占資料,債務人未與該府簽訂租賃契約或取得使用 權源。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