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2 巷3弄12.14.16.18號及9弄14.15.16.17.18.20號房屋(以上地上物及建物均非本 而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284-99地號土地上有12棟建物(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
2.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