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六、本件拍賣土地為大樓坐落基地,係拍賣區分所有建物基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
8.
4項規定,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土地共有人有第二順位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有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