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306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天祥路
3.
58號等建物坐落之 基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 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
5.
306地號土地係屬65使字第2259號使用執照(64建(中山)(中
6.
字第047號建造執 照)之建築基地,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之優先承 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 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 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
7.
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行 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9.
859建號建物現由建物共有人之家屬巫煒恒出租予第三人徐健峰經營頂香快餐店使用,租 金每月3萬多元,租期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1樓有內門與樓梯相 通。
10.
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其基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僅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 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11.
4889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法定空地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 存違章建築,因影響公共安全,限期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 應買人注意。
12.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 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 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 請應買人注意。
14.
860建號建物現由建物共有人之家屬巫煒恒居住使用,內部壁癌嚴重,其占有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行解決。
15.
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其基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僅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 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16.
4888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法定空地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 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 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17.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 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 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 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