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83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含車位)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管委會人員稱債務人有一個位於B4編號39之停車位,建 物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5,048元,車位管理費每月500元,債務人已繳納115年1-3月之管 理費。另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5年3月23日函覆,1831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 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依民法 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 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9.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9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