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38地號土地上為數棟建物、移動式車棚、少數檳榔及空地;1144地號土地上為數棟建物及空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