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敦南山林社區地下停車位,惟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經本院函詢社區管理委員 會覆以:「本社區內車位僅供社區內住戶使用。」115年4月23日現場履勘時亦無從具體指明停 車位坐落編號或位置;另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查訪使用情形,社區總幹 事楊○○稱社區外有門禁及保全人員,外車無法進入。故拍定後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停車位使 用規範及位置,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停車位,且於建物登記謄本上之登載雖以所有權應有之方式為之,惟該車位應 有部分所有權實與區分所有建築物有單獨所有權並無二致,且其使用機能上有完全之獨立性, 獨立使用並未減損其價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8號 研討結果,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僅拍賣建物應有部分,不及於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惟本件因僅拍賣建物,故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 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如有多數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