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1111─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神林南路197巷57弄1之1號前之道路用地,其上無建物占用;1111─21地號土地為神林南路197巷57弄1號至17號前之道路用地,其上無建物占用。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土地使用分區:1111─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區道路用地;1111─2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
9.
1111─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區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