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5年5月19日查封筆錄記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開啟門鎖進入,
3.
3層 均有增建,第3層為鐵皮加蓋,部分天花板破損,
4.
2層內部目視無嚴重漏水壁癌之痕 跡。據債權人陳報經詢問鄰居表示,建物由債務人與家屬自用居住,平常有正常出入,本 件按現狀拍賣,拍定後依現狀點交;惟如拍賣後始查知有不點交之原因,則不予以點交。
5.
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 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