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查封時,依稅捐人員所確認之建物,其門口未懸掛門牌,惟有用 油漆筆寫「450」。又據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具狀陳報稱,本件標的為三層樓之透天厝, 其電表已被拔除,早已無人居住;又因前案曾多次執行,均為無人居住之狀況。
7.
本件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占用東安段
8.
718地號土地,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其使用權源 不明,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另本件建物若經建物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 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稅籍編號:
9.
,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又土地所有權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 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 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坐東朝西,出入口面向約2.5公尺之現行道路,臨街面正面寬度 約4.2公尺寬,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