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各標別單獨標價,單獨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 拍定。
6.
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建物無他項權利設定。 六、本件拍賣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險。
8.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有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 意。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