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年7月21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查封、測量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係其 與哥哥自住,屋內有嚴重壁癌,下雨時會漏水。
3.
本件拍賣之建物,除上述壁癌及漏水情形外,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查無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決無 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 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 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4.
本件拍賣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地政機關測量有175.33平方公尺占用蘆洲區光明 段61地號土地,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法 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8月11 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70198號函,本件建物三樓已有違章認定紀錄,
5.
二樓則尚無 違章認定紀錄,惟倘案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 處理者,將限期拆除,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拍定後不 得異議,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