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17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由共有人陳永順代表出租予第三人青樺旅行社有限公司承租使用, 租賃契約於114年4月19日屆期後未續租,經測量無增建,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基地不 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3.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係拍賣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 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基地所有人主 張優先承買權時,以抽籤定之,惟上開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於基地所有權人。故於建物 共有人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始公告基地之所有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五項規定行 使優先承買權。
4.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