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492建號建物債務人之子在場稱由債務人蘇陳寶珠居住使用,在場人稱整棟房屋為木造,2 樓已無法使用,並有漏水情形,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 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2.
基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陳報506-4地號、506-60地號、564 地號土地原與債務人訂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惟因債務人積欠租金達2年之總額,故已於106年6 月5日終止租賃契約,現已為無權占有,請應買人注意。
3.
506-5地號基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
4.
149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整幢違建,為既存違章建築,並列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