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58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係由其出租予第三人林O芬,租期自114年 7月1日起至117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39500元,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惟經債權人(兼公同共 有人)具狀表示,該租約係屬無權出租,並認無租賃事實,其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 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據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 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 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