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11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由建物共有人陳永順代表出租予第三人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惟租賃契約於113年12月9日屆期後未續租,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基地不在拍賣 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2.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係拍賣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 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基地所有人主 張優先承買權時,以抽籤定之,惟上開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於基地所有權人。故於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