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查封時,地政人員稱並未有未保存登記部分,經檢視1009建號地 下二層內部均已閒置,久無人使用,僅堆有些許廢棄雜物,天花板管線裸露,牆壁有些許剝落 壁癌。物業幹事在場稱未曾聽聞有影響交易安全情事,地下二層已無人占有使用,惟社區清洗 水塔時似須藉由地下二層蓄水池處理;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為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內之地下2層建物,現況為閒置店鋪,位於地下室但有獨立出入口,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實際使 用情形。
8.
1010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高雄市楠梓區莒光段三小段1089地號土地) 未在本次拍賣之列,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之 5 第 5 項之情形時,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為:?土地法第104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之 5 第 5 項;又如基地所有權人未行使優先承買權或無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須自行處理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相關問題,且不得以上開土地相關爭 議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於投標前特別查明注意。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標的坐落於第四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