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 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因共有人黃○濱在場而會同員警進入,係由共有人黃○濱 及其家人居住使用。經現場調解,依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之情事,當場向在場人詢問有 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無,但颱風天有淹水。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土地部 分,為建物基地坐落、屋前道路巷道部分及屋後增建。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 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應 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本標內暫編80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