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1月22日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997號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 在場,地政人員稱494地號土地為25號前方道路。
3.
494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 年7月1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5603133號函覆在卷。
4.
115年8月12日現場勘驗時,指界449地號土地位於27弄25號3樓房屋前方, 部分為道路。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