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115年7月8日執行筆錄之記載,債務人不在場,經詢問管理員,表示標的物每月管理費2, 926元,目前無遲繳情形,執行標的物有出租他人。 據本院115年8月11日執行筆錄之記載,據詢問管理員表示,執行標的物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目 前管理費無遲繳情形。執行標的物承租人在場,稱自114年11月起開始居住在執行標的,房屋無 漏水或地震受創情形,租約自114年11月10日至115年11月9日,自115年9月、10月不會再繳納租 金,以押租金抵繳。
7.
據本院115年7月8日、本院115年8月11日執行筆錄之記載,標的物每月管理費2,926元,目 前無遲繳情形,執行標的物現出租他人,惟詳細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