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2039建號建物於民國85年9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呂見茂不在場,其胞姐在場表示房 屋隔成二間,一間為服飾店,另一間為咖啡店,並稱服飾店由其開設,咖啡店由債務人呂見茂 出租予第三人經營;本件標的於115年4月9日查封及履勘時,債務人呂錫福在場表示房屋一樓由 債務人之大伯母及姑姑使用,另地室下壁癌重;另經地政人員指界稱834-1地號土地為新成一街 38巷,靠六合二路128號旁之道路用地,供公眾通行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本件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本件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又如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六、本件房屋之坐落基地非在本次拍賣範圍,本次拍賣之834-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所載,屬公 共設施保留地,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 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