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建物一樓前後門均與路相通,前側面中華路,後側面中山路,其中840建號 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至5樓),部分面積占用臨地如上表所示,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據 共有人廖○○在場陳稱一樓部分現已出租予第三人經營滷味店面,另據債權人查報租賃期間於1 19年8月1日屆至,債務人同為出租人之一;2樓至5樓部分主要由共有人廖○○居住使用,2樓含 客廳、廚房及2房;3樓含4房1衛浴,債務人僅於假日居住於其中1房;4樓含2房1衛浴,現主要 供堆放物品;5樓為鐵皮增建物,現無放置物品;1樓至4樓之樓梯間均有壁癌、滲漏水等情形, 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拍定後僅3樓債務人使用之房間點交,其餘部分皆 不點交。
7.
第84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 明,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