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新北市 雙溪區十三層9之3號房屋為中心,位於東南方約60公尺處,其上現況為部分農 作物、部分雜草、部分產業道路經過,但未能查知何人耕作,故本件拍定後以 現況點交。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6.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且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5 年5月13日新北地籍字第1150915838號函略載:本標土地屬耕地,惟非位於本市 核定之農地重劃區範圍。 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