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權人稱:系爭建物現況第三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 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土地、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拒絕。
4.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