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5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現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查 封標的入口門柱掛有門牌中興路1段108巷51之1號臨,大門旁有招牌標示"星天地臨江料理會 館",現場無門鈴,債權人當場以招牌所示電話致電,受話者表示查封當日無營業,無人在 店內;嗣同年7月5日會測時,曾姓員工在場表示伊為餐廳員工,建物除餐廳外,後方空間部 分做燻肉室,部分置放水塔。
2.
本案前次於109年間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上開不動產借予其胞兄經營臨江料理會館,拍定 後不點交。
3.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
5.
暫編85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 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 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購買權。六、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債務人與國有財產 署簽訂之租約有約定為定期租賃契約,租期屆滿租賃契約即消滅;又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 時,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無優先承租或續租權利,且不得向標租機關要求任何 補償;另租期屆滿前六個月或租約終止前六個月,標租機關視地上物狀況,有使用價值時, 其所有權無償移轉為國有;無使用價值者應自行拆除地上物等語,請投標人注意,如拍定後 衍生無法換約事宜而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