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12年2月21日指界時發現962地號土地係為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26巷之巷 弄,現作為道路使用;112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信義西街138號建物前 方,現作為道路使用;975地號土地上現為新北市三重區信義西街60號建物坐 落;977地號土地上現為新北市三重區信義西街58號建物坐落;232地號土地現 為新北市三重區大智街95巷12號至16號建物前方之空地,其上有新北市三重區 大智街95巷16號建物坐落;233地號土地現為新北市三重區大智街30號及32號建 物前方之空地,部分作為新北市三重區大智街32號建物旁之巷道使用,其上並 有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北路95巷16號1樓建物坐落,前開建物之占有人及其坐落
2.
233地號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六、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3月25日新北工建字第1120551783號函表示,232及233地號土地屬65使字第2335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