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92年7月9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姑姑胡○花在場稱其為 查封不動產之共有人,房屋由其居住使用,本件房屋係磚牆、鐵皮屋頂之平房,建物實際面 積較登記之131建號建物面積為多,據胡○花稱房屋由其父母買受而來,買來後並無增建, 當時建物部分為磚牆、部分為土牆,嗣後經債務人之父進行部分整修,至於屋頂部分是一年 前其所整修的。嗣經本院於112年8月28現場會測查封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即暫編671建號)時,在場之不動產共有人呂○文表示,建物係由其居住,且建物自民國63年至今沒有再 增建。
2.
據本件暫編671建號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本次測量範圍含原131建號保存部分(土造)、面 積44平方公尺(因無圖面資料可供判別土造部分之範圍),暫編671建號查封面積為測量面 積扣除131建號44平方公尺後之面積,共39.72平方公尺及雨遮2.86平方公尺;暫編671建號 建物部分占用鄰地299-
3.
303地號土地合計約7平方公尺,前開三筆鄰地非本件拍賣範 圍,建物使用該三筆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另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 商解決。
7.
優先承買權:一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土地共有人依序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之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 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但主 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二本件暫編671建號建物占用之鄰地即新竹市南門段二小段299-
8.
30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 權。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非自然死 亡情事) ,請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 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 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9.
暫編671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10.
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屬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 (98/11/
12.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