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時,據在場債務人盧金慶稱現由其居住使用,依鑑價報告指稱:建物屋齡較高,部 分牆面有壁癌及裂損,部分天花板破損塌陷,疑似有漏水之情事,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但 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據地政人員指稱:449-179地號土地上有 一磚造二樓層建物,其餘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位於315巷129號屋前,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本件拍賣之土地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卷內除上述鑑價報告指稱之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 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 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 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 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4.
本件變賣之共有土地,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六、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 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占用鄰地之情形,使 用土地權源不明,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拍賣土地依彰化市都市計畫,編號1為住宅區,其餘為道路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 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 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