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87年8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40-1地號土地為 中華路二段602巷旁道路地,241-4地號土地上有磚牆鐵皮屋占用;嗣本院 於112年7月11日履勘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南門段三小段 240-
2.
240-3土地約為中華路二段606號前道路及606號房屋前方之一小部 份,241-4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中華路二段608巷4號房屋坐落,前開房 屋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 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4.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5.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本件南門段三小段241-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 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定者,得主張優 先承買權(僅限於241-4地號土地),就甲標其餘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此際拍定人或承受人就甲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建物所有 權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