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1月6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293-8地號為五甲二路、錦田路 交叉口之道路,供大眾通行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上開不動產分別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 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 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