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民國112年11月16日查封地政人員指出標的物為鎮南街124巷巷道,鎮南街122號、126號建物似有部分佔用標的物。佔用土地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標的物為公眾通行之巷道,拍定後不點交。實際詳細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優先承買:本件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者,則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鎮南街122號、126號建物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房屋所有權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本件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