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0年8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在場自稱建物有租約,惟不願表示身分且未出示租約,債權人陳報建物由債務人父母親居住使用。嗣本院112年9月27日履勘現場會測增建部份(即暫編12831建號)時,地政人 員表示建物後方1至4樓均有增建,5樓全部增建,部分為採光罩,債務人父母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及父母共同居住 使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現況。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 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3.
增建部分即暫編12831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投標人應自行注意拍賣之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