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上有一個三合院 (左側門牌為中興路一段926號)及一棟2層樓房(門牌為中興路一段920號),其餘 為空地及部分為果樹。債務人劉敏正於民國113年1月8日具狀陳報,標的土地上之兩棟建物,門牌號碼926號及920號使用土地權源係依所有權,其上並無租賃 關係存在。惟實際使用及建物、作物坐落、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 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坐落之建物門牌號碼中興路一段926 號、920號,均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所生之 法律關係。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 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6.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之作物等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 標人注意。土地其上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7.
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興 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8.
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3年1月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42635200號 函,標的土地(重測前:中壇段1498地號),領有
9.
美鎮建字第05024號使 用執照,部分屬建築基地範圍。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 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