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12月4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高雄市三民 區義永路23巷50號圍牆旁之細長空地;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位於都市 計畫區內,都市規劃完善,鄰義永路43巷,約6米寬,為當區之一般巷道。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 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