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10月19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該地為瑞春街69巷10弄之 巷道(約一半的寬度)。 依鑑價報告記載,標的為第三種住宅區,目前供巷道使用,為寬約4公尺之巷 道,近福誠國小、五甲國中、傳統市場及量販百貨。 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依鑑價報告記載,953地號為第三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