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中山路2段旁,其上部分為鄭成功廟、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上述廟及建物均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謄本註記為歷史建築,請投標人自行斟酌上情再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5.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六、本件標的載有歷史建築,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6.
本件標的為彰化市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7.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遺產稅始得繕發所有權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