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臨路,其上為建物占用,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 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 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六、土地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 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 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