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目視建物應為無人居住,建物維護情形差、堆滿雜物、遍佈灰塵、牆面 油漆剝落、有壁癌,第二層樓地板恐有安全疑慮。建物及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 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拍賣之土地及建 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 見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應以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建號9164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 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 地之相關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