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
如由共有人應買拍定,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3.
如非共有人應買拍定,尚須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位於景安路220巷4弄3號門牌前路燈編號087295,切至對側景安路220巷4弄4號門牌前之道路。
5.
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6.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稱:拍賣標的係屬67中使字第816號使用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以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施行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專有部分之所以人形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售或承買。
9.
如甲標拍定價款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乙、丙標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於核算後,亦得撤銷,投標人不得異議。
10.
若甲標拍定價款不足清償前述債權時,則就乙標為拍賣,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