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許O妹稱其已承租十幾年,租約於明年到期。後經本院履勘,許O妹 稱租約至113年12月底到期,租金一個月為一萬三,本件建物廚房有璧癌及漏水狀況。本件 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246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日後 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
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 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 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 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 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之46地號土地尚有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之禁止處分登記,該禁 止登記如拍定後因地政機關認須轉請該處塗銷,則可能需相當時間,請應買人注意並評估此 一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trial,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