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新北市永 和區(下同)安樂段1032地號土地,位於安樂路104巷3號門前路燈(編 號:104468號)為起點,呈L形之道路,供人車通行等語。惟其等占有使用 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 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3.
本件拍賣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
4.
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依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98年3月 17日),安樂段1032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且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有新北 市政府地政局、新北市永和區公所等函在卷可稽。
5.
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所示:安樂段1032地號土地,經查詢無申請建築 執照資料可稽等語。其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1.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 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 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賣。
13.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 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 人不得異議。
14.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