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土地位 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安樂路207號至193號之間的道路中間,現場為通 行之8米道路用地。因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 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 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中和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 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 府工務局查詢結果,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 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 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 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