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債務人表示現在無人居住、亦無附車位,本件拍定後應予 點交。
3.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 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之權。
4.
依新北市政府函復,拍賣地號屬「中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 區」。
5.
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 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 查明注意。
6.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 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