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雄市苓雅分局警察於112年11月6日訪查房屋現況,目前是空屋,係原宏總百貨櫃位。 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2218建號建物為一攤位,已打通混合使用, 無法確切指出攤位位置,尚積欠94年9月4日至112年12月之管理費101464元(每月管理費371元)。 鑑定報告記載,185地號為第三種特定商業專用區,200地號為第五種商業區,建物為住商用,屋 齡33年6月,鄰近大遠百、三多商圈、輕軌、捷運。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依鑑價報告記載,185地號為第三種特定商業專用區,200地號為第五種商業區,請投標人注 意。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